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(摘录) (199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)
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,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。
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
(六)含有淫秽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、丑恶的内容; (七)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;
中新网海口2月27日电(记者:张茜翼)“以南海佛...[详情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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