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(摘录) (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)
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,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,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。条件不具备的地区,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。
第十六条……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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